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
关于规范我省公务接待工作的意见
( 2008 年 1 月 28 日 )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办发〔 2006 〕 33 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公务接待工作,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
(一)必须充分认识规范公务接待工作的重要性。规范公务接待工作,有利于充分展示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丰硕成果,树立河南开放崛起的对外形象,形成人人了解河南、支持河南的有利局面和良好环境,对于促进河南改革开放和加快“两大跨越”、推进“两大建设”、奋力实现中原崛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党政机关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公务接待工作的重要性,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热情接待,规范接待,全面提升我省公务接待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二)必须切实坚持公务接待的原则。公务接待要坚持有利公务、简化礼仪、务实节俭、杜绝浪费、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按照“安全、热情、严谨、规范、特色、品位”的要求,确保公务活动安全,服务热情周到,工作程序严谨,接待礼仪规范,突出地方特色,体现,时代品位。
二、规范接待分工
(一)省接待办公室负责接待党和国家领导人(含离任),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机关现职副部级以上领导;中共中央、国务院各部委现职正部级领导;兄弟省(自治区、直辖市)现职副省级以上领导;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在我省召开的重要会议的重要来宾以及派出的综合考察组;省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省委办公厅负责接待中共中央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办公厅司局级(含离任)及其以下来宾、离任的部(省)级来宾和省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省人大办公厅负责接待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副部级领导,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司局级(含离任)及其以下来宾、离任的部(省)级来宾和省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省政府办公厅负责接待国务院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办公厅司局级(含离任)及其以下来宾、离任的部(省)级来宾和省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五)省政协办公厅负责接待全国政协专门委员会副部级领导,全国政协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协办公厅司局级(含离任)及其以下来宾、离任的部(省)级来宾和省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六)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负责接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副部级(含离任)及其以下来宾、离任的部(省)级来宾和省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七)省直机关各单位负责接待中共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和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等部门副部级(含离任)及其以下来宾、离任的部(省)级来宾及知名人士、专家、学者、有关部门的专项工作组。
(八)省委宣传部、省公安厅、省警卫局、省卫生厅及郑州机场、铁路局、车站等有关部门负责公务接待中的新闻报道、安全保卫、医疗卫生保健、食品检疫检验和交通保障等工作。
(九)驻豫部队接待军级以上领导需要配合的,由省接待办公室于以协助。
三、规范报批程序
(一)副部(省)级以上领导来豫考察工作,要发值班报告,报告省领导并通知有关单位和部门。省领导对值班报告作出批示后。有关办公厅要及时将领导批示通知有关接待单位。
(二)接待单位依据值班报告和有关领导批示,负责制订接待方案。接待方案应包括迎送、陪同、住宿、宴请、会议、日程等内容。报请有关领导审定后组织实施。接待方案一经批准,一般不得随意变动。
(三)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政治局委员、书记处书记来豫的值班报告和接待方案,由省委秘书长负责签批,并协调省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参与有关公务接待活动。接待方案由省接待办公室根据省委秘书长的协调意见拟订。
(四)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国务院副总理和国务委员、全国政协副主席来豫的值班报告和接待方案,分别由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秘书长签批,并协调省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参与有关公务接待活动。接待方案由省接待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拟订。
(五)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来豫的值班报告和接待方案,由省委秘书长签批,并协调省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参与有关公务接待活动。接待方案由省接待办公室分别会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拟订。
(六)中央国家机关正部级领导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领导来豫的值班报告和接待方案,分别由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秘书长签批,并协调省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参与有关公务接待活动。接待方案由省接待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拟订。
(七)副部(省)级领导和离退休的部(省)级领导来豫的值班报告,由有关部门副秘书长签批,并协调省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参与有关公务接待活动,接待方案由对口部门拟订,有关部门落实。
(八)省领导交办的接待任务,由省接待办公室负责通知有关省辖市和接待部门,有关省辖市和接待部门要严格按通知要求落实具体事项。
(九)各地各部门不得擅自邀请党和国家领导人(含离任)出席由本地本部门组织的有关活动。确需邀请的,必须按照中央和省委有关规定报批。
四、规范礼仪规格
(一)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来豫,由省委书记、省长和省委秘书长迎送并陪同视察。全国政协主席来豫时,省政协主席参加迎送和陪同视察。
(二)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书记处书记、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来豫,由一位相关副省级领导和相对应领导机关秘书长迎送。省委书记、省长在下榻宾馆迎送。省委书记或省长和相关的省级领导陪同视察。
(三)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全国政协副主席来豫,分别由省人大常委会一位副主任、省政协一位副主席迎送并陪同视察。
(四)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来豫,由省委一位相关副省级领导、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或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迎送并陪同视察。
(五)中央军委副主席来豫,由一位相关副省级领导会同省军区领导迎送并陪同观察。
(六)中央国家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正部(省)级领导、国家有关部门组成的检查(工作)团组来豫,由一位相关副省级领导或有关副秘书长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迎送和陪同。副部(省)级领导和离退休的部(省)级领导来豫,分别由对口部门有关领导迎送和陪同。
(七)党和国家领导人在各省辖市、县(市、区)视察时,当地主要负责同志到辖区机场、车站迎送并参加陪同。若乘汽车视察时,在视察点或住地迎送,一般不到辖区边界迎送。省直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原则上在视察点迎候并陪同视察。
五、规范费用管理;
(一)继承和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提倡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公务接待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礼品、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生活用品。严格按照接待标准提供食宿、交通等服务。住宿原则上安排在我省定点饭店或内部宾馆、招待所。副部(省)级以上来宾安排住套房,厅(局)级来宾安排住单间,其他随员安排住标间。日常用餐提倡安排自助餐。交通要轻车简从,尽量减少随行车辆。一般集中乘坐中巴车,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警车,避免扰民和影响交通。
公务接待一般不安排宴请。确需宴请的,要严格控制省内陪餐人数,原则上省直对口单位可参加一位主要负责同志。宴请要突出地方特色,宣传和推介地方产品,提倡使用本省烟、酒、饮料。
(二)中央国家机关人员来豫进行公务活动的食宿费用,原则上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 2006 ] 313 号)规定执行。兄弟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员来豫进行公务活动的食宿费用,副省级领导和秘书的食宿费用在接待地接待费用中列支、其他成员的食宿费用按接待地财政定点饭店协议价格收取,必要时也可由双方商定。接待单位不得向所属单位和有关业务单位转嫁接待费用。
(三)国家领导人和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机关副部级以上领导、各部委正部级领导、兄弟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以上领导以及中央国家机关派出的综合考察组的接待费用,,由各级接待部门负责。中共中央、国务院各部委副部级及其以下领导和离退休的部(省)级领导的接待费用,分别由对口接待单位负责。
各地各部门承办的全国性会议和重要活动,接待费用由承办单位负责。其中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接待费用由各级接待部门负责。其他部(省)级领导和与会代表的接待安排和接待费用,由承办单位负责。
各地各部门邀请部(省)级以上领导来豫出席由本地本部门组织的有关活动,其接待费用由邀请单位负责。
(四)接待经费由财政部门统筹安排,实行属地负责的办法。省级发生的接待费用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各地发生的接待费用由当地财政部门负责。公务接待有关开支标准由各级财政部门参照有关规定制定。接待部门要努力降低接待成本,控制费用支出,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六、切实加强对公务接待工作的领导
(一)各级党政机关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重视公务接待工作,充分发挥接待部门的作用,切实加强对公务接待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统一协调、精干高效、运转有序的接待工作协调机制,形成党政领导分管,接待部门牵头协调,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接待工作格局。认真解决接待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理顺接待部门管理体制,建立和完善省、市、县接待工作机构设置,配备必要的人员。接待经费要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接待经费开支,加强接待经费的管理。
(二)省接待办公室是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执行重要公务接待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研究、制定我省接待工作的有关政策、规程,并督导各省辖市、省直机关各单位接待工作部门组织实施,协调、指导全省公务接待工作。各级接待部门要严格遵守接待纪律,规范公务接待行为,加强接待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公务接待工作水平。
(三)本意见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
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的精神,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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