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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问答题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于2003年12月31日由中共中央颁布施行。为配合两个条例的学习贯彻,我们将《中国监察》编辑的两组问答题转载供大家学习参考。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50题
  
  1.《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有哪些主要内容?
    答:《党内监督条例》设5章,即总则、监督职责、监督制度、监督保障、附则,共47条,6600余字。第—章规定了条例的制定目的和党内监督的指导思想、对象和重点内容等。第二章规定了党委、党委委员、纪委、纪委委员、党员和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在党内监督中的职责和作用。第三章规定了规范党内监督工作的10项制度。第四章规定了实施条例的保障措施。第五章规定了条例的解释机关和施行日期等。
    2.制定《党内监督条例》的目的和根据是什么?
    答:为加强党内监督,发展党内民主,维护党的团结统一,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坚持党的先进性,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3.党内监督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党内监督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民主集中制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
    4.贯穿《党内监督条例》的主线是什么?
    答:加强党内监督,既要发展党内民主,又要维护党的团结统—,两者不可偏废,即力求用发展党内民主的方式,保持党的活力和创造力;通过维护党的团结统一、维护中央权威,保证中央政令畅通,保证党组织的战斗力。这是条例通篇贯穿的主线。把握好这一主线,是我们学、理解条例的关键。
    5.《党内监督条例》的颁布实施对加强党的建设有何意义?
    答: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们党为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党内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意义深远、作用巨大。制定这样的条例,在马克思主义政党发展史上没有先例可循,是中国共产党为解决自身问题的一项创举。这对于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充分发展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维护党的团结统一,进一步解决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这两大历史性课题,必将起到重要的作用。
    6.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谁?
    答:条例规定,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条例首次以党内法规的形式确立监督的重点对象,强调对“一把手”的监督,并将其列为监督的重点,这是条例的一个重要特点。
    7.党内监督的重点内容是什么?
    答:条例规定,党内监督的重点内容有七项:(1)遵守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中央权威,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及工作部署的情况;(2)遵守宪法、法律,坚持依法执政的情况;(3)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4)保障党员权利的情况;(5)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6)密切联系群众,实现、维护、发展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情况;(7)廉洁自律和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
    8.条例第二章专门规定了哪些党内监督主体?
    答:条例第二章关于“监督职责”中专门规定,党的各级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委员、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党员、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为党内监督的六种主体。
    9.条例第一次把党内六种主体的监督职责或责任、权利以党内法规的形式固定了下来,意义何在?
    答:这六种主体在党内监督工作中处于关键和基础的地位。他们的监督作用能否真正发挥,他们的监督工作是否实现规范化、制度化,对全部党内监督工作起着决定性作用。把党内六种主体的监督职责或责任、权利以党内法规的形式固定了下来,具有重要意义:一是明确了各主体在党内监督中应当履行的职责或责任、权利,有利于各主体提高责任意识,积极主动开展监督。二是为各主体行使监督权提供丁明确依据,有利于依法排除干扰和阻力。三是明确了各主体的地位、作用和关系,有利于党内监督工作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依纪依法按照组织原则和严格程序有序开展。四是在强化监督制约的同时,有利于保护被监督者的合法权益,保护领导干部敢抓敢管、改革创新的积极性。
  10.党内监督工作有哪几项制度?
    答:条例第三章用十节的篇幅,分别规定了10项党内监督工作制度,即: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信访处理、巡视、谈话和诫勉、舆论监督、询问和质询、罢免或撤换要求及处理等。
    11.条例关于监督制度部分占了很大篇幅,为什么这样设置?
    答:党内监督必须有严格的制度规范,制度的可行性和约束力决定监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实现监督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并使这些规范和制度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是加强党内监工作的关键环节,是党内监督工作持续、深入、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因此,条例关于监督制度部分占了较大篇幅。这样设置和规定,符合党内监督工作的实际,体现了党内监督工作的规律,标志着党内监督走向了规范化和制度化。
    12.条例实施后,如何使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有机地结合?
    答:一是正确看待党内监督的基础作用,应当明确:党内监督是党外监督的重要基础,离开了党内监督,党外监督不可能很好发挥作用。二是不断增强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三是适时启动党内监督程序,保证党外监督落到实处。对于党外监督揭露出来的党的组织或者党员的违纪违法行为,有的要及时启动党内监督程序,以党内法规为依据严肃处理。
    13.党的各级委员会在党内监督方面有何职责?
    答:条例规定,党的各级委员会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有:(1)领导党内监督工作,明确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在党内监督方面的任务和要求;(2)制定贯彻上级党组织和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关于加强党内监督工作决议、决定的措施,研究解决党内监督工作中的重要问题;(3)对党委常委、委员,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4)对下一级党组织及其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进行监督;(5)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监督上级党委、纪委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14.党的各级委员会委员在党内监督方面有何责任?
    答:条例规定,党的各级委员会委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有:(1)对所在委员会、同级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工作进行监督;(2)对所在委员会、同级纪委的常委、委员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负责人进行监督;(3)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和基层委员会委员,对第(1)、(2)项所列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问题和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党委常委会、同级纪委常委会提出或向上一级党委、纪委反映;(4)中央委员对中央政治局委员、常委的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中央政治局常委会或中央纪委常委会反映。
    15.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内监督方面有何职责?
  答:条例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内监督方面履行如下职责:
  (1)协助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2)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3)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4)向同级党委和上一级纪委报告党内监督工作情况,提出建议,依照权限组织起草、制定有关规定和制度,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5)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16.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在党内监督方面有何责任?
    答:条例规定,党的各级纪委委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是:(1)对所在委员会及其派驻机构、派出的巡视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2)对所在委员会常委、委员和派驻机构、派出的巡视机构的负责人进行监督;(3)党的地方各级纪委委员和基层纪委委员,对第(1)、(2)项所列纪检机关(机构)和党员领导干部的问题和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纪委常委会、同级党委提出或反映,对所在委员会委员、常委的意见还可以向上一级党委和纪委反映;(4)中央纪委委员对中央纪委常委的意见,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向中央纪委常委会或中央政治局常委会反映。
    17.普通党员怎样进行党内监督?
    答:条例规定,党员在党内监督方面的责任和权利有:(1)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2)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在党的会议上或向党的组织提出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反映,但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决定相反的意见;(3)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4)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纪违法的事实,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5)参加党组织开展的评议党员领导干部活动,发表意见。
    18.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何履行监督责任?
    答:条例规定,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除履行党员的监督责任和享有党员的监督权利外,按照有关规定对其选举产生的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监督,反映所在选举单位党员的意见和建议。
    19.条例把“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放在十项监督制度的第一项,这样做的着眼点是什么?
    答:这项制度的设计就是要解决领导班子中的民主集中制问题,其中有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哪些重要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哪些事项必须列入会议议程,目的就是解决对一些重要事项常常是由“一把手”个人或者由少数人决定的问题。能否把哪些事项必须经过集体讨论明确规定下来?由于各地区、各部门差异很大,难以规定统—的标准,但条例明确规定党的各级领导班子都应当制定并且完善和严格执行议事规则。
    20.应当怎样理解和把握“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制度?
    答:条例关于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制度的规定,内涵丰富,相互联系,构成了一个有机整体,必须深入理解,准确把握,全面贯彻。(1)明确职权范围,把握权责关系。党的各级委员会要进一步明确全委会、常委会、书记办公会的职权范围及相互关系,切实发挥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作用,防止和克服书记办公会代替常委会、常委会代替全委会、全委会形同虚设的现象。(2)坚持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凡属全局性的问题,凡属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都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3)完善和落实集体领导下的个人分工负责制。(4)党的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要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支持领导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5)制定、完善并严格执行领导班子议事规则,保证决策的科学、民主。
    21.条例规定哪些重要事项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答:条例规定,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凡属全局性的问题,凡属重要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沦作出决定。
    22.条例对讨论干部任免事项是如何规定的?
    答:条例规定,讨论干部任免事项,应当如实记录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的情况。领导班子成员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23.党的各级领导班子应当如何决定重要事项?
    答:条例规定,党的各级领导班子决定重要事项,应当进行表决。表决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表决结果和表决方式应当记录在案。
    24.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主要有哪些内容?
    答:条例规定它主要有四项内容:上级党组织向F级党组织和全党通报重要情况;党的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向党代会代表通报情况;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或请示重要情况,上级党组织要及时批复下级党组织的报告和请示;领导干部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这些规定,既有上级对下级的监督,又有下级对上级的监督,以及同级领导班子内部监督,体现了多种监督的结合。
    25.条例规定“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具体含义是什么?
    答:条例当中没有规定报告的具体内容,而是规定:“个人重大事项的具体内容,另行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在1997年3月24日发布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中,对报告人应当报告的重大事项规定了六项。这个规定目前仍在执行。今后,有可能根据新情况做一些适当修改。对领导干部进行监督,有一个重要前提,就是要使监督者知情,设立重要情况的通报和报告制度,目的就是为了使监督者知情。这是一项体现了保障党内和人民群众知情权的重要制度。
    26.条例对各级党组织和纪检机关的领导班子报告工作情况有什么规定?
    答:条例规定,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中央纪委常委会向中央纪委全体会议报告工作。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纪委常委会分别向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报告工作一次。
    27.条例对党委和纪委领导班子成员的述职述廉工作有什么规定?
    答:条例规定,中央各部门、直属机关、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地方各级党委、纪委和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的领导班子成员,分别在届中和换届前一年在规定范围述职述廉一次。基层党委、纪委,党总支、党支部负责人,每年在规定范围述职述廉一次。述职述廉时可以邀请群众代表参加会议。在届中和换届前的述职述廉后,上一级党组织应当结合当年的年度考核组织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
    28.民主生活会要达到什么要求?
    答:条例规定,党组织应当坚持和健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按照规定开好民主生活会。通过民主生活会,统一思想,改进作风,加强监督,增进团结,提高依靠自身力量解决问题和矛盾的能力。
    29.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应怎样确定?
    答:条例规定,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应当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要求、针对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上,应当针对自身存在的廉洁自律方面的问题以及党员、群众、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下级党组织提出的意见,负责任地作出检查或说明,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30.谁对开好民主生活会负责?
    答:条例规定,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对开好民主生活会负责,并承担制定和落实领导班子整改措施的领导责任。
    31.上级党组织如何对下级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进行指导和监督?
    答:条例规定,上级党组织发现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主题不符合要求,应当提出明确意见,必要时可以直接确定;认为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不符合规定要求,可以责令重新召开。
    32.各级党组织如何处理署实名举报问题?
    答:条例规定,凡向党组织检举党员或下级党组织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以及党员控告侵害自己合法权益行为的,党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调查处理。党员署真实姓名检举的,应当视情况将处理结果告知该党员,听取其意见。
    33.巡视制度监督的对象是谁?
    答:条例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建立巡视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对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监督。
  34.巡视工作的主要任务有哪些? 
  答:条例规定,巡视工作的主要任务有:(1)了解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的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情况,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情况,中央要求巡视的其他事项;(2)向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报告巡视工作中了解到的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35.巡视工作有哪些方式方法?
    答:条例规定,巡视组可以根据巡视工作需要列席所巡视地方的党组织的有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召开座谈会,与有关人员谈话,了解和研究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的有关领导干部的重要问题。但不处理所巡视地方的具体问题。
    36.与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谈话应了解哪些内容?
    答:条例规定,各级党委、纪委领导班子成员和党委组织部门负责人,应当不定期与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和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谈话,主要了解该地区、该系统、该单位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实施党内监督的情况和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廉政勤政的情况,提出建议和要求。
    37.任职谈话应包括哪些重要内容?
    答:条例规定,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任职谈话,应当把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廉政勤政方面的要求和存在的问题作为重要内容。
    38.对诫勉谈话有何要求?
    答:条例规定,发现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党委(党组)、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对其进行诫勉谈话。对该领导干部提出的诫勉要求和该领导干部的说明及表态,应当作书面记录,经本人核实后,由组织(人事)部门或纪律检查机关留存。
    39.新闻媒体进行舆论监督时应注意什么?
    答:条例规定,新闻媒体要在党的领导下,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通过内部反映或公开报道,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新闻媒体应当坚持党性原则,遵守新闻纪律和职业道德,把握舆论监督的正确导向,注重舆论监督的社会效果。
    40.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如何对待并接受舆论监督?
    答:条例规定,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应当重视和支持舆论监督,听取意见,推动和改进工作。专家指出,在党内法规层面上就舆论监督专门作出规定,在中国共产党历史上还是第一次。
    41.询问和质询制度的主体及内容是什么?
    答:条例规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有权对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有权对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决定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询问或质询。有关部门应当作出说明、解释或答复。
    42.询问人对有关部门所作的说明不满意怎么办?
    答:条例规定,询问人在对有关部门所作的说明不满意的情况下,可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对同一问题提出质询。有关部门应当作出书面解释或答复。
    43.对质询人利用质询故意刁难、无理纠缠的,如何处理?
    答:条例规定,质询人利用质询故意刁难、无理纠缠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追究责任。
    44.条例规定哪些主体可行使罢免或撤换的权利?
    答:条例规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要求罢免或撤换所在委员会和同级纪委中不称职的委员、常委。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有权向上级党组织提出要求罢免或撤换所在委员会不称职的委员、常委。受理罢免或撤换要求的党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处理。
    45.如何提出罢免或撤换不称职干部的要求?
    答:条例规定,罢免或撤换不称职干部的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署真实姓名、向上级党组织提出,并有根据地陈述理由。
    46.对不负责任地提出罢免或撤换要求的如何处理?
    答:条例规定,对于没有列举具体事例,不负责任地提出罢免或撤换要求的,给予批评教育;对于捏造事实陷害他人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47.如何鼓励、支持、保护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党员、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在党内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
    答:条例规定,对署真实姓名反映问题或检举、控告违纪违法行为的,党组织和有关人员应当为其保密;对泄露的要追究责任。对检举、控告党员或党组织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经查证属实的,给予表扬或奖励。对打击报复监督者的,对以监督为名侮辱、诽谤、诬陷他人的,以及在监督中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48.党员、党组织对处理次定不服怎么办?申诉期间,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吗?
    答:条例规定,党员、党组织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申诉。有关党组织应当认真复议、复查,并作出结论。如仍有意见,可以向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49.在贯彻条例中纪检机关应注意什么?
    答:纪检机关作为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要按照条例规定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发挥监督作用。对违反有关纪律的行为要严肃处理,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与此同时还要及时做好条例贯彻执行中遇到各种政策问题的解释、答复工作,做好与条例配套的其他党内法规的起草工作,逐渐形成以条例为基本法规,有若干配套制度规定和解释组成的比较完备、有效的党内监督制度体系。
    50.《党内监督条例》由谁负责解释?
  答:由中央纪委商中央组织部解释。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55题
    1.为什么要修订颁布《党纪处分条例》?
    答:中共中央最近颁布的《党纪处分条例》,是在1997年2月颁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基础上修订而成的。“试行条例”,对于维护党的章程、严肃党的纪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7年来,党中央对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建设和社会形势有了新的变化,新世纪新阶段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了新的进展。这些都要求党的纪律方面的法规必须相应地充实、完善,以适应工作需要。
    2.制定《党纪处分条例》的指导思想和根据是什么?
    答: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依据党章和宪法、法律,结合党的建设的实践制定。
    3.制定《党纪处分条例》的目的是什么?
    答:制定条例的目的,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
    4.《党纪处分条例》与”试行条例”相比增加了多少条?
    答:原“试行条例”分“总则”、“分则”和“附则”三编,13章,共172条;《党纪处分条例》也分三编,15章和附则,共178条。其中,对“试行条例”有关条文保留了38条;对有关条文修改、调整形成了96条;对“试行条例”有关条文不再写入的有7条;适应新情况增加了44条。
    5.《党纪处分条例》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6.《党纪处分条例》坚持了哪些原则?
    答:一是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二是坚持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三是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四是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五是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7.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要求在实施党纪处分时应注意什么问题?
    答:条例规定,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8.近年来不少省、区、市和中央有关部门党委在实施党纪处分方面,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的实际,制定了一些规定。《党纪处分条例》发布后,如何看待这些规定?
    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有关部门党委有权针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系统存在的特殊问题,在与中央有关政策精神不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关于党纪惩处方面的具体规定,地、市(州、盟)党委、纪委无权制定关于党纪惩处方面的有关规定。当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有关部门应当对本地区、本部门制定发布的关于党纪惩处方面的规定进行及时清理,有的需要修改,有的应当废止,以避免与《党纪处分条例》发生抵触,切实维护党内法规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今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有关部门制定的与《党纪处分条例》相配套的单项实施规定,还应当及时报送中央纪委备案。
    9.什么是违纪行为?
    答:条例规定,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行为,就是违纪行为,,
    10.对违纪党员的纪律处分有哪些种类?
    答:条例规定有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撤销党内职务;(4)留党察看;(5)开除党籍。
    11.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有哪些措施?
    答:条例规定有两种:(1)改组;(2)解散。
    12.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多长时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答:条例规定,一年内。
    13.对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员,党组织在作出撤销其党内职务处分决定时,应如何操作?
    答:条例规定,这种情况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某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某个职务,应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
    14.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怎么处理?
    答:条例规定,这种情况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其中,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15.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多长时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答:条例规定,二年内。
    16.留党察看处分分为哪几类?最长几年?
    答:条例规定,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17.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其党员权利受不受影响?
  答:条例规定,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18.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担任的党内外职务受不受影响?
    答:条例规定,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19.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可不可以重新入党?
    答:条例规定,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人党。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20.对什么样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
    答:条例规定,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改组。
    21.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其党内职务受不受影响?
    答:条例规定,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22.对什么样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
    答:条例规定,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解散。
    23.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如何处理?
    答:条例规定,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重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宣布除名;有违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24.故意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应当如何处理
    答:条例规定,应当从重处分。
    25.什么是从轻、从重处分?
    答:条例规定,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
    26.什么是减轻、加重处分?
    答:条例规定,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27.哪些违纪行为不适用减轻处分的规则?
    答: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减轻处分的规则。
    28.依照规定,哪些情形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答: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分:(1)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2)主动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3)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4)主动退出违纪违法所得的;(5)有其他立功表现的;(6)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29.什么情况下对违纪党员可以在条例规定的量纪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答:条例规定,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量纪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30.什么情况下对违纪党员可以免予处分?
    答:条例规定,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第28题)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31.哪些情形可以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答: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1)强迫、唆使他人违纪违法的;(2)串供或者伪造、销毁、隐匿证据的;(3)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4)包庇同案人员或者打击报复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的;(5)有其他干扰、妨碍组织审查行为的;(6)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
  32.一人有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如何处理?
    答:条例规定,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子处分;如果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3.基于一个违纪故意或者过失,其行为触犯本条例分则中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如何处理?
    答:条例规定,应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34.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哪个规定?
    答:条例规定,这种情形适用特别规定。
    35.两人以上(含两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如何处理?
    答:条例规定,两人以上(含两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除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外,从重处分;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党纪处分。
    36.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如何进行处理?
    答:条例规定,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37.教唆他人违纪违法的应如何处理?
    答:条例规定,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38.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如何处理?
    答:条例规定,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处分。
    39.对于条例没有规定但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确需追究党纪责任的违纪行为,如何处理?
    答:条例规定,这种情形比照分则中最相类似的条款处理。需要比照处理的案件,按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应当由省(部)级党委、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报请中央纪委批准;应当由省(部)级以下党委、纪委批准处理的案件,由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批准并报中央纪委备案。
    40.有哪些情形,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答: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1)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2)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3)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41.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党员,应如何处理?
    答:条例规定,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42.依法被劳动教养的党员如何处分?
    答:条例规定,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但是中共中央和中央纪委另有规定的除外。
    43.党员受到党纪追究,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其他纪律处分的,应如何操作?
    答:条例规定,对这种情况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理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
    44.对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党员,如何处理?
    答:条例规定,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45.对依法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分以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员,如何处理?
    答:条例规定,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决定或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46.预备党员违犯党纪如何处理?
    答:条例规定,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47.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如何处理?
    答:条例规定,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1)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2)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48.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如何处理?
    答:条例规定,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49.失职、渎职行为有关责任人员是怎样区分的?
    答:条例将失职、渎职行为有关责任人员区分为:(1)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2)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3)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50.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应如何处理?
    答:条例规定,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约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51.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多长时间内宣布、归档、办理职务工资变更手续?
  答:条例规定,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52.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多长时间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对不按照规定落实党纪处分决定和其他相关处理手续的,如何处理?
    答:条例规定,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应当在六个月内报告。对不按照规定落实党纪处分决定和其他相关处理手续的,应当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其中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处理。
    53.违纪行为共分哪几大类?
    答:条例规定,违纪行为共分10大类,分别是: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贪污贿赂行为,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失职、渎职行为,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
    54.在《党纪处分条例》发布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或尚未结案的案件是否适用《党纪处分条例》?
    答:《党纪处分条例》发布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纪,而《党纪处分条例》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纪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但是如果《党纪处分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规定处理。
  55.哪个机关负责对《党纪处分条列》进行解释?
  答: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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